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村民依法办事。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创建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