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村民提供普惠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
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