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向乡镇延伸,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在基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并通过指导、培训和监督等方式,提高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执法部门应当在基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并通过指导、培训和监督等方式,提高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