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将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向村民公布,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或者建议。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村法律顾问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村法律顾问实施考核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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