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的建设,指导其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推进乡村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建设,利用移动微法庭推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远程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涉农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村警务室等开展乡村治安防范工作指导,促进群防群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司法所建立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接收、转办或者受理制度,组织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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