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区县(市)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公布。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事项管理、财务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应当依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办理相关村级事务。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事项管理、财务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应当依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办理相关村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