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村民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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