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村民说事:
(一)提供便于开展说事的场地,受理群众诉求;
(二)编制说事清单,并向村民公布;
(三)通过村民信箱、说事热线、手机客户端等途径畅通村民说事渠道;
(四)建立村民诉求分流承办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并听取参与说事的村民对办结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反馈;
(五)建立村民说事台账,记录村民说事的主要内容、商议过程、办理情况和评议结果。
(一)提供便于开展说事的场地,受理群众诉求;
(二)编制说事清单,并向村民公布;
(三)通过村民信箱、说事热线、手机客户端等途径畅通村民说事渠道;
(四)建立村民诉求分流承办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并听取参与说事的村民对办结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反馈;
(五)建立村民说事台账,记录村民说事的主要内容、商议过程、办理情况和评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