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方案应当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