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村应当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权力、村务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本村乡贤、热心村民的意见建议,也可以聘请审计等单位、人员开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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