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村应当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权力、村务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本村乡贤、热心村民的意见建议,也可以聘请审计等单位、人员开展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