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性作用,通过适用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范,促进村民自治的法治化建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引导民风民俗等,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在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工作给予指导。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引导民风民俗等,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在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工作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