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为公众查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提供便利,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为公众查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提供便利,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