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得随意增加。已经纳入清单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