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涉及乡村的规章制定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涉及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做好公布和解读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涉及乡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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