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订合同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发布文件、作出决定、签订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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