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害村集体以及村民合法权益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