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村民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