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依法治理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乡村建设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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