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以开展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