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