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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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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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