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六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组织、指导创建卫生城市(镇、街道)、卫生单位活动;
(五)指导、协调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四)组织、指导创建卫生城市(镇、街道)、卫生单位活动;
(五)指导、协调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害防病工作;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