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