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