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会由同级卫生、建设、农业、公安、教育、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委员部门分工负责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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