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情况,主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