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九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情况,主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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