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一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一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使单位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单位卫生达标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卫生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