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在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