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
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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