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四条 城乡房屋成片拆迁前,拆迁入应当按照《宁波市除四害标准》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工程承建单位应当开展灭防活动,清除建筑工地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