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该机构设立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爱卫会备案。
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接受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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