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