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