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宁波市献血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九条 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供公众查询,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血液资源,积极推行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各项科学合理用血的先进技术。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用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 查看《宁波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