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八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给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初次献血者,应予以必要的献血知识辅导。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