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六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六条 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征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