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五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五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采血、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