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四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