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二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