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