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九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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