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三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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