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三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