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