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