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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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
第三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
第四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全体...
第五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六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
第七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不得违法...
第八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淘汰陈旧落后危及安全生产的安全设施、设备与技术,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应用保障...
第九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所在的生产经营场...
第十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
第十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等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一般风险或...
第十二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
第十三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
第十四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高危行业领域依法实施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
第十五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禁止、限制、控制目录管理要求,具体办法由市...
第十六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理服务单...
第十七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影视拍摄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影视拍摄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第十八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除履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第二十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登记在册的车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严禁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向社会和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和落实安...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市...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专项检...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执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依据行业规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
第三十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所有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