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登记在册的车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