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