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向社会和全体从业人员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