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六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检测;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
(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检测;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
(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配备、维护、保养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