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每月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落实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
(九)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未成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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