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应急救援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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